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1 |
因为第四条(四)内对企业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有一定要求,因此建议在第四条 (一)条中增加两年期限更加合理。即第四条 (一)改为: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设立两年及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
采纳,与第四条(四)相对应。 |
2 |
遴选的企业应为“专精特新”综合发展的企业,建立评分制度更易评价,建议第五条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建议修改为:“第五条 “专精特新”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类,满分100分。据此指标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 1. 专业化评价指标(满分30分)。
A. 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10分) 2.精细化评价指标(满分30分)
A. 精细化生产: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10分) 3.特色化评价指标(满分20分)
A. 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以提供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10分) 4.新颖化评价指标(满分20)
A. 获得2项及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5分) D.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5分) |
不采纳。理由:一、国家、省及各地相关的政策中,鼓励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个发展,考虑到各个行业不同,不要求“专精特新”综合发展。二、评价指标将另行制定,不在此遴选办法中做出规定。 |
3 |
建议增加相关评价指标的说明。 |
不采纳,评价指标将另行制定并进行说明,不在此遴选办法中做出规定。 |
4 |
第四条(五)要求“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该标准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研发投入的最低水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而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1.7万家,门槛偏低,建议适当提高门槛,如将研发投入标准提高至4%。 |
不采纳, 第四条中所列条件为基本条件,基本条件不宜过高,全国各地类似政策及省级遴选办法中,相关要求都是3%,拟与省级遴选办法中保持一致。 |
5 |
第五条(一)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可能占相当高比例,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5%的标准偏高,建议调整为70%。 |
采纳。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也要求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 |
6 |
第五条(一)要求“主导产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省市前列”,关于“前列”的标准不够明确,为增强操作性,建议制定明确标准。 |
不采纳。对于不同细分行业,前列含义也不同,在另行制定评价指标时将进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