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来源于市场监管局官网 | 作者:网管整理 | 发布时间: 2019-10-23 | 44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针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506万(包含中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100万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406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506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3.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3.https://www.szcredit.org.cn/web/index.html中查询企业信用信息证明;

4.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申报企业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登记证书(如登记簿副本等);

5.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凭证(如银行出具的还贷记录清单);担保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费用发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合同、评估费用发票等文件。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二、专利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专利保险保费资助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支持专利保险,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10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0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经过公开征集备案专利保险险种,2019年共确定备案险种9个:

1.知识产权维权保障计划(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质押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方案(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3.专利无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5.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6.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7.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8.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费用损失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9.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B 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3.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3.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及专利保险保单;

4.专利保险保单缴费,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三、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031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2)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我市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或者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3.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

4.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方案(证券化理论研究、法律体系、证券化对象、实施路径、可行性研究);

4.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需提供过往知识产权评议的项目委托合同和项目研究报告等佐证材料);

5.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需合作协议、合作总结报告、具体产品方案等相关佐证材料);

6.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需提供研究报告、国家/省委托合同等级佐证材料)。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15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5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称号;或属于年度专利代理量在6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新设代理服务机构(2017年设立的考核2018年年度国内专利代理量;2018年设立的,考核设立满一年时间段内的国内专利代理量;2019年设立的,考核设立时间至申报截止日的国内专利代理量)。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及获评文件;

4.专利代理量相关证明材料(代理的列表加盖公章和国家局客户端案件截图)。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五、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031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2)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扶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被确认为本项目承办单位的,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资助不超过4家,每个项目资助总金额400万元,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大数据平台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支持事业单位与数据企业联合申请;

2.开展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业务,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服务能力,有完整的IT技术和知识产权分析融合型技术团队,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分析项目;

3.已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具备提供高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及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等领域的数据服务的能力;

4.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库设置于标准化机房(自建或委托管理),知识产权数据量应不少于2000万条;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已建设完成数据平台接口,具备向我市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的技术条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展示资料;

4.满足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系统或平台开发服务经验证明材料,团队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和IT技术的综合能力证明材料,承担过政府知识产权数据分析类项目证明材料,系统或平台提供支撑的物理机房服务器或云服务器证明材料,数据库基础数据量证明材料,数据库更新频度证明材料,平台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六、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支持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4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4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资助,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2.与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4.托管的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4.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合同;

5.申请人提供为每家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成效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咨询报告、判决书、律师函、调解书、行政处理决定、规划报告等);

6.小微企业名录库入库相关材料;(必须是深圳市企业,满足工信部小微企业标准:需要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入库截图、提供自我承诺函并盖公章);

7.托管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七、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031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2)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资助不超过8家,每家资助50万元。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2.重视商标品牌工作,有专门的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配备1名以上专职商标品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3.组织或参加3次以上(含3次)的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3次以上(含3次)的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活动;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近2年(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开展商标品牌维权10次以上(含10次);

5.行业协会申请的,其协会会员单位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家(含20件);

6.产业园区(含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申请的,园区内企业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家(含20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中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还需提供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3.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需提供包含该部门的公司架构图,盖公章)、商标品牌专职工作人员(需提供申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的相关凭证)、注册商标数量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与商标清单对应的所有商标证书,或体现注册商标信息的政府官方网站查询截图);

4.商标品牌推广、商标品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的图片、签到表等相关材料(需提供活动通知以及活动总结报告);

5.获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记录材料(需提供维权援助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仲裁裁决书、具有公信力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律师函以及整体案件情况说明)。

6.其他证明文件(品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制度政策情况、战略标准数量证明文件,商标品牌数据统计、管理情况证明文件,组织或参加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情况证明文件,组织开展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情况证明文件,为企业提供过商标品牌维权工作情况证明文件,品牌价值评估情况、规模效应、市场占有情况证明文件,注册商标数量情况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

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培育高价值专利(高校和科研机构)项目或培育高价值专利(企业)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一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5件以上(含5件),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为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公开;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件以上(含5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50件以上(含5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件以上(含10件)PCT国际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主IPC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技术,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截至申报截止日);

3.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含20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截止至申报期仍维持有效),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4.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00件以上(含100件)国内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5.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公开日处于申报期满前三年)15件以上(含15件)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公开文本的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6.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对于以上项目,同一专利组合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不超过2个资助项目,且同一资助项目对同一申请人仅能资助一个专利组合。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5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5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

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核心基础专利及外围布局的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专利申请需提供专利公开文本的扉页,授权的专利需提供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扉页);

4.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情况,专利的保护情况,专利布局的策略以及未来三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四)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五)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九、实施专利导航培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031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2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实施专利导航培育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开展专利导航培育工作,设立专利导航培育项目。经评审,被确认为本项目承办单位的,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资助不超过3家,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

2.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3.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需提供前期开展相关研究的研究报告以及后续的研究方案);

4.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需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5.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需提供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研究团队相关材料(即人员资质证明);

4.已开展相关行业专利导航研究材料和继续开展专利导航研究的可行性报告;

5.已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的相关材料;

6.已开展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的相关材料;

7.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的相关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专利导航项目产业支持方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和产业分析专家团队证明文件,开展过相关产业、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研究证明文件,承担过政府专利导航项目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

分析评议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031截止。(网址: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2)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不超过9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项目;

2.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评议经验;

3.了解相关产业细分领域分类以及关键技术;

4.每年每家单位申报不超过一项。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实施方案(具体工作措施、计划、实施方式,投入资金等情况介绍等。);

4.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评议项目委托合同、分析评议报告等);

5.已开展相关产业技术研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发展研究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评议经验证明文件,承担过政府相关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的实施经验证明文件,团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十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

奖励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4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4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2018-2019年度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或官方网站网页截图)。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

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根据20199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的规定,针对企业贯标的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将依据申请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仅限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的企业;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3.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4.申报截止日往前推12个月,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含2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软件企业(需提交软件企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登记日期在上述期间);

5.已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证书;

5.软件企业需提供软件企业评估证书或软件企业认证证书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审批程序

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

培训载体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10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115日截止。(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或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采用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25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25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一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在2018-2019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即获得执业资格的时间应在2018-2019年期间,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备案证明材料)的且服务一年以上的(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12个月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已获得过政府部门相关资助的不能申报。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在2018-2019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即2018-2019广东省知识保护协会和深圳专利协会公布的技术职称名单),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包含副高)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截止到申报期,代理师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即该代理师获得执业资格证后,需提供执业资格和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7年社保的凭证),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2018-2019年期间,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需提供该机构为其连续缴纳至少2年社保的凭证)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类资助: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事后核准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2018-2019年期间,为我市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辖区)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在2018-2019年期间,在我市开展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培训项目已获得过政府部门资助的不能申报,每个机构资助不超过1个)。

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3.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三)申报材料

一类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民非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明;

4.社保缴纳凭证;

5.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相关证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类 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1.项目申请书(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开展培训课程证明材料(培训课件、公开的培训通知、满足培训课时和培训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教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劳务费支出凭证、现场照片);

4.课程设置方案(时间、地点、培训教师、培训对象、培训主要内容、培训绩效目标);

5.实际开课文件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材料(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手机号);

6.支出财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费用支出材料(专家劳务费、场地租赁费)。

(四)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五)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519